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镇**村,现在汤阴县**路“**”洗浴中心后租房住。2018年5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8日22时许,在汤阴县**镇**村口王某某打工的饭店,因被害人魏某某醉酒后吵闹,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打魏某某,用脚踢魏某某臀部致魏某某坐到地上受伤。经鉴定,魏某某左股骨颈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魏某某陈述;3.证人周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云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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