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6〕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某某,住*********。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2月24日被夏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7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3月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6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5年5月16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夏某某******自己家中,与前来向其要打桩欠款的陈某某发生争执,遂使用铁锨将被害人陈某某的左手打伤,至其左侧第4.5掌骨头、第5近节指骨骨折伴轻度错位,局部软组织肿胀。

。经鉴定,陈某某的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实王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

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2月24日,王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夏某某公安局**派出所。

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2月24日以王某某殴打他人将其行政拘留五日。

4.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5.夏某某**医院检查报告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某左侧第4.5掌骨头、第5近节指骨骨折伴轻度错位,局部软组织肿胀。

6.河南省夏某某公安局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7. 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2月21日晚八点左右,到俺庄卫生院,看到派出所的车停在卫生院,从车上下来的人有我们庄上的,我看见陈某某的左手还淌着血,后来听说被王某某打的,我就给陈某某的儿子陈某乙打了电话。

8.证人陈某丙证言,证实2016年2月21日晚八点左右,我在诊所里,俺村的陈某某和王某某来了,陈某某的左手让我给他包扎一下,我问陈某某咋弄的,王某某说是俺俩打架,我一扬铁锨,陈某某用手一挡,打在他手上啦。我用棉球擦过血迹,看见左手食指和中指中间的手背有个口子,我不敢擦。就交他们去**卫生院去缝针吧。

9.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2月21日晚上七点钟左右,我到王某某家要账,原来我跟王某某打桩,没有给我工钱,王某某正巧在家,王某某见我去就说:你上俺家来咋来,谁该你钱,你赶紧走,我就说我在这蹲会能咋,王某某说:你在这里我关上门拿锨磕死你,我看王某某喝酒啦,我就准备走,王某某用铁锨朝我身上打,我怕砸住我就用手一挡,铁锨打在我左手上了。

10.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2月21日晚上有七点多,我在家喝过酒睡觉了,陈某某到我家,问我要打桩的钱,原来陈某某跟我打桩,我说现在没钱,陈某某说恁些年了我问你要钱都不给我。发生争执,我就让陈某某走他不走,陈某某要打我,我就用铁锨朝他身上磕了一下,打在陈某某的左手上了。

本案被告人归案后有多次供述,详细供认其使用铁锨将被害人陈某某打伤的犯罪事实经过,与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均能相互印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系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发生后,王某某不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不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朝勋

代理检察员:闫向楠

2016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