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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8********,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1时左右,在蠡县**市场北侧张某某店门口,被告人王某某的母亲苏某某因买东西找钱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王某某赶来将张某某打伤,张某某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素欣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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