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捕前住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2019年9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雄县人民检察院,雄县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1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11月14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依法向被害人亲属告知了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于2019年11月15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3日,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兄王某甲因本村集贸市场承包经营权和占地租金问题产生矛盾。2019年9月7日5时许,王某某骑车经过**集市东北角的土路时与王某甲相遇,二人发生争吵,王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捅刺王某甲腹部、肩部等部位致其死亡。经鉴定,王某甲系下腔静脉部分破裂、桡动脉完全离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某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①案发现场提取的单刃尖刀1把,②王某某作案时所穿衣物2件;
2.书证:①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市场土地租金表复印件、④二铺村集贸市场证明、⑤王某甲申请、⑥村民代表会议记录,⑦公示、⑧二铺村委会调取了该村2队分地登记表复印件六页⑨被告人王某某、被害人王某甲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王某乙、黄某某、李某乙、刘某甲、陈某某、薛某某、潘某某、曹某某、回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雄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雄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王某某对现场、作案工具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王某乙家中网络硬盘录像机内提取监控三通道,任丘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监控系统中下载调取**国道**北道口西侧和**派出所东侧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市场承包经营权和占地租金问题与其兄王某甲产生矛盾,在与被害人王某甲相遇后发生争吵继而持刀捅刺被害人腹部、肩部等部位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虽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从其持刀捅刺被害人身体部位和侵害程度均反映出伤害的故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磊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另六页、光盘7张。
3.刀子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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