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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 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南街**号**区**局一楼东侧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后互相撕扯,撕扯中致被害人李某某脚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胫腓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抓捕经过、行政案件调解协议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军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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