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民委员**塘**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4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下午15时许,在梁河县**乡**村民委员**塘**组王某甲家中,被告人王某某因其羊被盗一事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纠纷,后将被害人杨某某打伤。经鉴定,杨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徐瑞情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梁河县**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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