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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村民委员****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30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4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下午15时许,在梁河县**乡**村民委员**塘**组王某甲家中,被告人王某某因其羊被盗一事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纠纷,后将被害人杨某某打伤。经鉴定,杨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徐瑞情

2021年1月28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梁河县**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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