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现住白山市抚松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01月16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亦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7月7日晚,在抚松县露水河镇东山街露水河镇市场对面的马路边因琐事与白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经鉴定,白某某面部钝挫伤致左耳廓创口累计6.6cm,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四)吉林省抚松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五)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代红
2019年07月22日
附项: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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