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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6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号院**号楼****201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24被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路**配送中心宿舍睡觉时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王某某用拳殴打张某某乐脸部,致张某某受伤住院。后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受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处警经过、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中伟

(院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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