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6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桂林市全州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在本市**镇**社区**百货附近一出租房**室内吃饭喝酒,期间因发生口角,王拿啤酒瓶敲击付的头部,致付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当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街**号出租屋内抓获王某某。经法医鉴定,付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赵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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