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现住湖北省郧西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在古交市加乐泉乡加乐泉村刘某某的租住屋内,被害人李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因打麻将发生口角后互相殴打,致使被害人李某某左手大拇指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手拇指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6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赔偿谅解协议书;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证人孙某某、徐某某、赵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弓振亮
检察官助理:邢拴真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湖北省郧西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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