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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住阳谷县**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11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在阳谷县********建筑工地上,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秦某某因卸放砌块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打在秦某某左胸部,致秦某某受伤后倒地。经鉴定,秦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秦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秦某某的谅解。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另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伟

检察官助理:杜振兴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阳谷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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