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住**村,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5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16时许,在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天桥西侧“山东电航劳务”店门口,被告人王某某因签证纠纷与该店负责人李某某及其同事汪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某某用手推汪某某的左侧肩部,致使左侧肩部关节脱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汪某某之损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韩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森森
张芳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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