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快递员工,住滨州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段某某在滨城区长江**路渤海**路**快递公司院内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殴打,王某某将段某某眼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段某某右眼部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段某某,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田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姝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滨州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55024****;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