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酒后至其所在的兰陵县尚岩镇王埝沟村青山社区,和村民范某某发生口角,后王某某将范某某肋部打伤。经鉴定,范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范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玉姣
检察官助理:张超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 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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