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枞阳县**镇**村排**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其子徐某某在学校被同学刘某乙欺负为由,闯入枞阳县**镇**小学6年级教室内,打了刘某乙的左脸部,接着又拽刘某乙的头发、掐其大腿,造成刘某乙左耳外伤性骨膜穿孔。经鉴定:刘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由其家属于2020年1月22日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认罪认罚材料,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程某某、徐某某、刘某甲、郑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枞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正祥
检察官助理:杨 红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枞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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