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街**洞**号,住安徽省广德市**镇**庙**栋**室。被告人王某某因吸毒于2017年4月12日被广德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在广德市桃州镇中鼎小区南门附近的饭店喝喜酒时发生口角;后王某某由涂俊某某等人陪同步行离开,李某甲与朋友李某乙步行离开。王某某行至广德市人民医院停车场前公交站牌附近时,发现李某甲和李某乙在其前方不远处,王某某遂冲上去拉扯李某甲并向李某甲的面部挥拳致李某甲鼻骨骨折。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3.鉴定意见;
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5.证人吴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芳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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