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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51********,汉族,文盲,出生地安徽省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3时许,在位于和县**镇**村委**村被告人王某某的家中,王某某与被害人季某某(王某某前儿媳)因孙子赵某(季某某之子)探视问题发生争吵,季某某将王某某手中的饭碗夺下摔碎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王某甲用碎碗片将季某某脸部划伤。经鉴定,被害人季某某面部瘢痕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家庭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若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耘

检察官助理:田虹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居住地,电话15255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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