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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乡**村**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想起曾被被害人赵某某辱骂过,遂持菜刀进入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街道姜家村**旅舍赵某某的宿舍内,二人发生争吵,后王某甲持菜刀砍伤赵某某左手背部。经鉴定,赵某某左手背部损伤系锐器伤,致其左手背裂创,目前左手背遗留瘢痕长度达10cm以上,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五个月,如在判决前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海

检察官助理:郭林枭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电话:13936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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