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0122197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绥化市肇东市联通公司退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0年12月3日,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在哈尔滨市阿城区龙涤小区烧烤一条街口口香烧烤店喝酒,因琐事发生争吵,二人发生厮打。王某甲用拳头殴打王某乙头面部,致其头面部当场出血。经鉴定:被鉴定人王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无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5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5月15日到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门诊诊断书、和解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 叙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至哈尔滨市阿城区清真小区7号楼6单元302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