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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7********,汉族,小学毕业,个体,住南阳市卧龙区********号。2013年12月12日因犯强奸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2018年11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8年12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47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疫情影响暂无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车回到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与雪枫路交叉口南锦城国际小区西门口,因车辆进出小区问题与值班保安、被害人蔡某某发生争执,后王某某连续推打蔡某某肩部,撕打过程中,王某某又将蔡某某推倒在地,后被劝开。当晚,蔡某某下班回家后感觉左肩部疼痛,自行服用了止疼片,次日仍感觉疼痛,即于下午到南阳市卧龙医院就医,被确诊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遂到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报案。经鉴定,蔡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投案。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达成谅解协议,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63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谢某某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产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惠笑梅

检察官助理:刘雅兴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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