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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3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沟**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2时许,在乘车行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大悦城西南角路边时,因琐事与同乘的被害人梁某某(男,47岁,北京市人)发生争执,后持拳将被害人打伤,致其鼻背部、面部软组织挫伤,并致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明明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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