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镇**村**社,现居住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期**栋**门**室,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邱家小区**内,在与张某乙索要欠款的过程中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张某甲双手、双臂砍伤、腹部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双手、左前臂、右上臂刀砍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腹部刀扎伤致腹壁穿透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鉴定意见通知书、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出院诊断书、检验报告单、心电图报告、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体温表、长期医嘱记录单、临时医嘱记录单、CT报告单、DR报告单、被害人张某甲双手、左前臂、右上臂、腹部受伤部位照片、被告人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奋进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2020年4月22日)、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奋进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2020年8月2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宽公(奋)行罚决字[2020]71号)及执行回执、被告人指认自己所携带的刀具的照片、被告人付款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门诊手册复印件、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奋进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2020年4月22日)、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奋进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2020年4月19日)
(2)证人张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王某某的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携带刀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环宇
检察官助理 赵宗龙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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