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积县检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98********,回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7年8月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积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6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时30分许,在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尕庙山附近的维也纳酒吧舒心阁包厢里,马某某和王某某酒后发生口角,王某某拿起桌子上的玻璃茶杯在马某某脸部打了一下,将玻璃茶杯打破了,王某某又用打破的玻璃茶杯在马某某脸部打了一下,马某某把王某某压倒在沙发上,马某某顺手拿起桌子上的玻璃茶杯在王某某脸部打了一下,这时在场的陈奇平将两人劝开。
2020年1月4日积石山县人民医院对马某某的伤情诊断为:面部多处皮肤挫裂伤;2020年1月4日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急诊门诊初步诊断:面部裂伤。 2020年1月4日积石山县人民医院对王某某的伤情诊断为:前额部有一长约3cm伤口。
2020年1月21日,经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1月7日,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将王某某传唤到吹麻滩派出所调查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其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全勇
检察官助理:杨生俊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一册、证据目录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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