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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8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永清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5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永清县永清镇**村帮高某某盖房时,因索事与高某某、刘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王某某用拳头将刘彦梅打伤,经鉴定,刘彦梅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闫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永清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方详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斌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于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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