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危险驾驶案)_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620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村**号楼**单元**室,经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1时许,在乳山市**镇**村,被告人王某某和蔡某某酒后到李某某家串门,王某某因言语侮辱李某某妻子被赶出李某某家。后在路上与闻讯赶回的李某某相遇,二人随即发生撕扯殴打,王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推落到路边沟中,致李某某右腿髌骨骨折。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越野车从**村顺育石线向南逃跑,行至**村南时,被乳山市公安局午极派出所出警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李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谅解协议,取得李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冷海涛

检察官助理:钟志强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村**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181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