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Z768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乡**村**组**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林奕良,四川忠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本市武某某机投镇永康路与九金街路口,与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刘某某发生碰撞和争执。被告人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中被害人刘某某腹部。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6日,民警到达现场将王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王某某故意伤害行为系交通纠纷引发,临时起意,初犯,认罪认罚,轻伤1处,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谷祥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32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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