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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放火罪)(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玻里**栋**单元**号.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放火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6日依法告知被告人王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本市海港区玉峰里33栋1单元1楼楼道点燃楼道杂物,导致楼道电源线被烧坏。  

2019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本市海港区玉峰里35栋1单元1楼楼道点燃楼道杂物。

2019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本市海港区玉峰里41栋2单元1楼楼道点燃楼道杂物。

2019年8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本市海港区军工里分别在8栋3单元1楼楼道、11栋1单元1楼楼道、 16栋2单元1楼楼道点燃楼道杂物,导致楼道内电表箱、电源线被烧坏。 

2019年8月22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本市海港区玉峰里50栋1单元1楼楼道点燃楼道杂物,导致整栋楼房停电。王健以上的放火行为导致损失共计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健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相关书证。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公共场所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健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王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法院

  检察员:谭玉林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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