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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放火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市,现住南川市**镇**村**组。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5年7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6年9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晋江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害单位福建**有限公司拖欠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四百余元工资未付,被告人王某某心生怨念,于2019年12月17日0时许,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来到晋江市**镇**村**号被害单位仓库,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福建**有限公司仓库内堆放的鞋材边角料,致使整个仓库及仓库内物品被烧毁(无法估价),以及仓库旁边被害人黄某某一栋四层半的房屋被烧坏。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晋江市**街道**社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闽******号二轮摩托车以及打火机;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户籍证明、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移送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一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科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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