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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放火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日生,民身份号码532627200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住****村委会**寨小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8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2月22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侬某某父子二人发生争执,王某甲生气之下,便用打火机将自己家二楼床铺上的被子点燃,随后提醒妹妹王某乙离开房屋。火情导致侬某某户砖木结构房烧毁、王某丙户砖木结构房受损的严重后果。经鉴定,此次火灾导致侬某某家财产损失1.6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遗留在现场的电线、被烧房屋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证人王某乙等的证言;4.被害人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放火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琼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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