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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放火案)_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35195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某县**镇**村**号,住临清市**镇**村。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放火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经本院批准,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依法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之前与于某某发生矛盾,怀恨在心,于2020年9月11晚,利用于某某有外出打麻将的习惯之机,从其住处骑电动车来到位于临清市**镇老车站路口西南角楼房三楼于某某的租住房屋,用携带的改锥撬开门锁进入屋内,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被褥,看到火着起来后离开,骑车回到住处。房东发现着火后,与其他租户及消防人员共同将火扑灭,烧毁家具、空调、被褥等物品。2020年9月12日侦查机关将王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于某某、房东均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告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和解协议书等;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学达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帽子、打火机、改锥各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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