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1********,汉族,小学,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侯某某于2017年农历5月份认识,之后二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侯某某于2018年9月份为王某某生下一女,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与其妻子黎某某离婚,之后王某某与侯某某共同生活。2020年1月11日,侯某某发现王某某与遵义的一个女生聊天,便怀疑王某某与那女生有暧昧关系,于是二人发生矛盾,并在微信上赌气争吵,王某某扬言要杀侯某某及其家人并与之同归于尽。2020年1月12日,王某某与侯某某又因家庭锁事发生吵架,加上之前的感情纠纷,王某某在微信上再次威胁侯某某,扬言杀侯某某及其女儿。
2020年1月12日20时许,王某某从凤冈县某超市花19.9元购买了一把菜刀,接着王某某借了一辆奇瑞轿车往凤冈县天桥镇行驶。2020年1月12日21时30分,王某某途经凤冈县进化镇时在进化加油站花60元买了一桶汽油,途经凤冈县琊川镇大兴村一超市时,王某某停车在超市买了一个打火机。王某某到了天桥后又打电话问侯某某在什么地方,侯某某告知在其舅舅杨某甲家,王某某开车到了杨某甲家附近,将车停在马路边,打电话叫侯某某出来谈二人之间的问题,但侯某某要求到杨某甲家里谈,王某某下车到杨某甲家门外叫侯某某出来,因侯某某一直不出来,且拿着电话报警,侯某某的这一举动惹怒了王某某,于是王某某返回车内拿着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和汽油冲进杨某甲家烤火间,当时在烤火间的有侯某某、杨某甲、游某某、杨某乙,王某某一进门就直接提着油桶朝侯某某泼撒汽油,被侯某某躲开,油就泼在沙发和正在烧着的火炉上,王某某一见油没有泼着侯某某,又持刀准备砍侯某某,在场的游某某将王某某手中的菜刀拖掉,杨某甲、杨某乙等人也在拖劝王某某,王某某不听劝阻又冲过去打侯某某,将侯某某压在沙发上并掐住侯某某的脖子。这时,沙发突然起火,王某某便放开侯某某跑出了烤火间,杨某甲等人则用煤灰等将火扑灭,这时接到报警的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后,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经清理,杨某甲家被烧毁的财物沙发一套、麻将机一张、皮鞋一双、棉鞋3双、衣服20多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打火机、汽车、菜刀、油桶等物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杨某乙、游某某、杨某甲、黎某某、陈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侯某某、杨某甲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放火手段实施其故意杀人的目的,危害了不特定人员及财产案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崇敏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三册,光盘六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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