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6********,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镇**村**号,因涉嫌放火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用菜刀将其母亲黄某某(1947年出生),邻居温某某(1949年出生)、于某某(1945年出生)砍伤,后返回家中将自家南小屋内松树枝点着造成自家房屋部分烧毁,又持菜刀、木棍将村民郭某某、崔某某家的玻璃砸坏,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王某某又持木棍打砸派出所警车警灯。后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隆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坏的崔某某家玻璃价格为20元,安装费为40元;郭某某家玻璃价值20元,安装费为40元;被砸坏的警车价格为1587元。经鉴定,王某某案发时诊断为酒精中毒性幻觉症,案发时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放火烧毁自家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某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娜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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