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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放火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办**村****号。因涉嫌放火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为发泄情绪,将自己家位于武陟县**办**村**街**号的“**棉衣店”点燃,严重危害到周边居民的安全。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居民区放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华磊   

                                   检察员:王  斌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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