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12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夫妻矛盾,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东被害人孔某某房屋后墙边,使用打火机点燃其妻子陈某甲的衣物和鞭炮等物品,造成陈某甲衣物被烧毁、孔某某房屋外墙保温层被熏黑。经村民陈某乙报警后,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1个;2.书证:放火现场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孔某某的陈述;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据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尿检工作说明、网上对比工作记录、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1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涉案赃证物(详见清单)。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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