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街,现住吉林省洮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前往洮南市**口**道北侧的**理发店,用手砸碎窗户玻璃后进入屋内,将炕上的羽绒服用打火机点燃后逃跑,随后火情被邻居发现并扑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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