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某某,身份证号码352127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福建省光某某**乡**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光某某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准备回家,走到光某某**乡**村**号被害人高某某家门口时,误以为自己妻子与他人在该屋内,便开始敲门,见无人开门,便跑到屋后用砖块砸碎了一些屋顶的瓦片,之后回到门前,在房屋旁捡了些竹叶放在木门前,并用打火机点燃竹叶及竹扫把。此时,邻居官某某正好路过,见状便将火扑灭后,两人离开现场。该火导致高某某家木质门中部部分熏黑、碳化。经查,**村**号为两层砖混结构楼房,南侧为**村**号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东侧4.3M是竹林,东北角有一木瓦结构牛栏。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气象局天气证明、病例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衢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芸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起诉书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