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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王怀涛,曾用名王桃,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怀涛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案,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7月的时候,被告人王怀涛联系李某乙(另案处理),得知李某乙在收买银行卡,一套银行卡2000元,一套银行卡包含银行卡、银行卡绑定的u盾和电话卡,且银行卡必须是四大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一类卡,当日转账额度50万以上。后被告人王怀涛为赚取利益,便以1000元价格联系张某某收买银行卡,张某某为赚取利益又以500、1000元的价格分别向何某某、王某某二人收买两套工商银行卡,并同自己的银行卡一起卖给王怀涛。同时被告人王怀涛还以1000至1500元不等价格的联系黄某甲、黄某乙、杨某某、罗某某、李某甲等人收买银行卡共计5套。后被告人王怀涛以每套1300至2500元不等价格将上述8套银行卡转卖给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银行流水明细、抓获经过、微信、支付宝等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李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罗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怀涛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王怀涛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怀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怀涛为谋取非法利益,收买他人信用卡及绑定的U盾、电话卡等信息资料,并非法提供给他人,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数量8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怀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喻玺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开阳县花梨镇**村家中,电话15885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一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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