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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集体户,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巢湖**路**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1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路附近以330元的价格向袁某某收购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6600********),并配套有U盾、银行卡密码、身份证照片,后将该银行卡交给上家“吴坤”(另案处理)。

嗣后,上述户名袁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于2019年3月13日收到被害人林某某在晋江市罗山缺塘被人以“办理贷款需刷流水”为由诈骗的部分赃款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地铁一号线南京站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开户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袁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明芳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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