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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95********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社区****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英雄联盟》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从美国进口运营的网络游戏。NC和BOT是两种用于《英雄联盟》游戏的外挂程序,具有自动走位、自动躲避、自动连招、自动走砍等功能。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淘发卡平台通过对接张某某(QQ昵称“大大”,另案处理)淘发卡商品的方式销售两种程序的卡密,并提供两种程序的下载路径,销售数量达282人次。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外挂程序存在对《英雄联盟》游戏运行程序实施未授权的增加、修改的操作,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销售外挂程序的行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销售清单等书证;

2.证人时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材料;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调取的微信及支付宝支付记录、涉案外挂程序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营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镇**社区**庄**号,联系电话(0)1916204****。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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