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521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3日被平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月19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被平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8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同案人林建军(已判刑)通过网络联系同案人冯某某(另案处理),约定以人民币(币种,下同)271980元的价格雇请冯某某制作含有木马病毒的IOS(由苹果公司开发的移动操作系统)插件,欲将该插件植入“防封卫士”、“一键转发”、“红包猎手”等软件,通过在网络上提供链接或者在微信红包群里推广等方式,供他人苹果越狱手机下载安装,实现显示屏画面分享及远程操作、指令录制屏幕、在接入WIFI时上传屏幕视频至指定的网络储存空间,后通过下载、观看手机屏幕视频,获取苹果越狱手机用户的锁屏密码、微信支付密码、支付宝支付密码、网银支付密码等信息,再通过远程控制软件控制苹果越狱手机,直接转出微信、支付宝、网银中的资金,或者购买游戏点卡、Q币、手机充值卡后转卖变现的方式窃取他人钱款。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受同案人冯某某委托,负责制作同案人林建军所要求的上述插件,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制作完成的插件发送给同案人冯某某,同案人冯某某再将该插件发送给同案人林建军,由同案人林建军伙同他人,亲自或者雇请他人,利用该插件实施上述窃取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至2017年5月间,同案人林建军等人利用上述插件非法控制他人手机一千多部,盗窃被害人钱款数额合计458842元。经鉴定,该插件具有通过VNC技术突破设备系统安全保护,在用户未知情的情况下实施远程控制,获取设备系统数据的功能。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刑事案件1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人林建军、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理智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4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