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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漳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住甘肃省漳县******社。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1224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田某某、刘某某等人出售的螺纹钢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先后三次以每千克2元的价格非法收购螺纹钢总计1510千克。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追回其收购的螺纹钢,并返还被害人。经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的1510千克螺纹钢价值573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5738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孟庆军

                                 检察官助理:汪建平

                            20201014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电话:13993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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