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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35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上午,杨某某(已判)将在广某某**乡**村,盗窃被害人焦某某的蓝色“乐唯”牌电动汽车(价格认定被盗时价值33600元),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明知该车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仍低价予以收购。后杨某某指认销赃现场,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2019年7月25日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车辆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广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7.现场勘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低价收购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欣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本村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扣押车辆已发还。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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