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住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2月21日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走私的柴油,仍受同案人卢某某(另案处理)的雇佣,驾驶卢某某改装后的车牌号为闽******的轻型厢式货车先后18次从仙游县枫亭镇运输至漳州市南靖县。2019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运输走私柴油,途径仙游县枫亭镇湄洲湾加油站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扣押走私柴油10070kg。被告人王某某运输走私柴油累计209.29吨,非法获利人民币8100元。经鉴定,涉案柴油硫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16《车用柴油》的技术要求;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走私柴油总价值人民币129135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证明;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价值人民币12913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至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尾妹
检察官:陈美宪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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