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废品收购人员,重庆市奉节县人,住重庆市长寿区**大道**号**幢**单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为图财,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以22770元的价格先后八次从王某乙、汪某某(已判刑)处收购通信电缆线。经鉴定,其收购的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365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以2460元的价格收购王某乙、汪某某、高某某(已判刑)在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明丰村江家大塘盗窃的规格为HYA200*2*0.4的通信电缆线202.2米。
2. 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以24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王某乙、汪某某(已判刑)在重庆市长寿区邻封镇上坪村5组雷家湾附近盗窃的规格为HYA50*2*0.5的通信电缆线50.5米、规格为HYA100*2*0.4的通信电缆线40米、规格为HYA100*2*0.5的通信电缆线90.5米。
3. 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以44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汪某某、张某某(已判刑)在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兰兴村7组益丰生物肥有限公司附近盗窃的规格为HYA100*2*0.5的通信电缆线46.1米、规格为HYA200*2*0.5通信电缆线171.5米。
4. 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以24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汪某某(已判刑)在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兰兴村3组江家沟牛皮岩附近盗窃的规格为HYA100*2*0.4的通信电缆线87.4米长、规格为HYA100*2*0.5通信电缆线87.4米。
5.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以76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王某乙、周某某、汪某某(已判刑)在重庆市巴南区东泉镇河岸村新桥盗窃的规格为HYA100*2*0.5的通信电缆线44.6米。
6. 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以20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王某乙、周某某(已判刑)为图财,在重庆市长寿区邻封镇汪塔村3组易家坝下塘湾盗窃的规格为HYA100*2*0.5和规格为HYA200*2*0.5的通信电缆线各77.4米。
7. 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以365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王某乙、周某某、王某丙(已判刑)为图财,在重庆市长寿区邻封镇汪塔村3组易家坝下塘湾盗窃的规格为HYA100*2*0.5的通信电缆线83.4米、规格为HYA200*2*0.5的通信电缆线123.4米。
8. 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以47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王某乙、周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已判刑)在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明星村2组铁匠屋湾公路边盗窃的规格为HYA100*2*0.5的通信电缆线30米,在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明星村6组胡家湾一处小土坡盗窃的规格为HYA50*2*0.5的通信电缆线191.36米。
2019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
2.证人詹某某、王某乙、汪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手机截图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通信电缆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陈万堂
检察官助理:杨晓莉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住重庆市长寿区**大道**号**幢**单元,联系电话1389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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