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4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栋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在“阿杰”的安排下,明知“阿杰”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为了获利而向“阿杰”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和其妻子的微信账户给“阿杰”使用,并在自己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栋附**号的家中,操作上述账户为“阿杰”的违法犯罪所得进行转移。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3日,被害人张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区**栋**-**家中因裸聊而被敲诈勒索的6888.88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建设银行卡账户,并由王某某将该款迅速转移到下级涉案账户;同时,被害人张某某因裸聊而被敲诈勒索的3000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其妻子刘某某的微信账户,并由王某某迅速转移。
2.2020年7月7日,被害人过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因裸聊而被敲诈勒索的6000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农业银行卡账户,并由王某某将该款迅速转移。
3、2020年7月11日,被害人曹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因裸聊而被敲诈勒索的6000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建设银行卡账户,并由王某某迅速转移。
2020年9月21日,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栋附**号家中将其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作案手机1部;
2. 户口信息、QQ聊天截图、手机转账截图和银行流水等书证;
3.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张某某、过某某、曹某某陈述;
5.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石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为了获利仍提供并操作银行卡和微信账户转移犯罪所得21888.8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勇
2020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388582****)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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