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再生资源回收站老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号,2020年4月2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行政处罚1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10日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镇**有限公司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站。2020年7月13日22时10分,林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蓝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从惠城区**镇**工业区流窜到惠城区**镇**城工地营销中心**号楼**号在建商铺,林某某看到该**号商铺大门敞开,且无人看守,便心生窃意,随即徒步进入**号商铺里面,林某某看到商铺里面的蛇皮袋装有铜闸阀、铜螺帽、铜线耳,就马上盗走惠州市**有限公司存放在该处的106个铜闸阀、1085个铜螺帽、2个铜线耳。2020年7月13日23时,林某某驾驶该辆蓝色二轮电动车载着盗得的106个铜闸阀、1085个铜螺帽、2个铜线耳途径至惠城区**镇**有限公司旁再生资源回收站,并将两个蛇皮袋内的106个铜闸阀、1085个铜螺帽、2个铜线耳给被告人王某某查看后,被告人王某某确认以上铜闸阀、铜螺帽、铜线耳均为全新的建材,且在质问林某某是否盗窃所得后,也怀疑过可能是偷盗的建材,但想到收购后能够转手售出而从中获利,便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林某某收购了以上被盗的106个铜闸阀、1085个铜螺帽、2个铜线耳。
经价格鉴定:106个铜闸阀价值1396.02元,铜螺帽1085个价值6510元,铜线耳2个价值12元,总价值为7918.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受过行政处罚,现又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共价值人民币7918.0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宏
检察官助理:吴渔洋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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