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汽修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1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简历无前科。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4日,被害人张某乙位于贵州省安顺市,被其QQ好友诱骗通过“官忧悦”平台出售三国杀账号。期间,张某乙通过“官忧悦”客服提供的二维码两次扫码充值。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上述钱款系犯罪所得,仍然向胡进(另案处理)提供经技术处理过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张某乙人民币8400.1元。王某扣除5%的提成后将上述钱款转给胡某。
2.2019年8月16日,被害人汪某某在其位于本市农科园的家中被QQ昵称为“高冷爸爸”诱骗通过“官忧悦”平台出售三国杀游戏账号。期间,汪某某通过“官忧悦”客服提供的二维码六次扫码充值。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上述钱款系犯罪所得,仍然多次向胡进(另案处理)提供经技术处理过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汪某某人民币65970.4元。次日王某扣除5%的提成后将上述钱款转给胡某。
3.2019年8月17日,被害人朱某某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被QQ号为116432****诱骗通过“官忧悦”平台出售三国杀游戏账号。期间,朱某某通过“官忧悦”客服提供的二维码三次扫码充值。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上述钱款系犯罪所得,仍然向胡进(另案处理)提供经过技术处理过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朱某某人民币13950.6元。王某某扣除5%的提成后将上述钱款转给胡进。
王某某通过以上多次行为获取非法利益共计人民币38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蒲某某、张某甲、胡鹏辉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朱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韶婧
检察官助理:程功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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