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凌晨,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李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从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工地窃取的钢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477.28元)。涉案钢筋现已起获。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被查获归案,现已签署《认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华玲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在案扣押:螺纹钢790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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