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1〕13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92********,汉族,初中,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住洛阳市西工区**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9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2021年2月9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王某某在自己的银行账户曾经因为他人使用而被公安机关冻结过的情况下,明知帮助刘某某以购物为名把不同人转入其银行账户中的钱再转出,利用一进一出的操作即获取一定的好处费,这样明显不合常理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农业银行(623052206********
74)账户帮助他人转移资金3829468元,其中有被害人被骗资金的80万元,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316元。
王某某的行为致使全国多名群众被骗资金无法收回,其中:
1、2020年8月29日,湖北省十堰市居民张某甲被网络诈骗29万元,其中20万元进入王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尾号0974)账户后流转。
2、2020年8月29日,山东省临沂市居民张某乙被网络诈骗2251618元,其中60万元分三笔进入某某的农业银行(尾号0974)账户后流转。
案发后王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报告、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明细、账单等;2.证人刘某某、相关联案件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频资料:案件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利用网络帮助他人以购物为名把不同人转入其银行账户中的钱再转出即获取一定好处费的行为不合常理,有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为牟利,给上线嫌疑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转移资金382万余元,获利13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王某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瑾瑜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洛阳市西工区**路****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3007******、155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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