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王某某明知陈某甲、陈某乙等人非法采砂的情况下,仍向陈某乙转账付款16438.87元,用于购买河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矿产品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殷丽红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36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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